淡江大學化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淡江大學化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以增進情誼促進各屆系友,以及系友與母系及在學同學間之互助作,交換研究心得、工作經驗以及進修及工作之機會,表揚傑出系友,獎助優秀清寒之母系在學同學,發揚母校樸實剛毅之校訓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總會會址設於「淡江大學化學系辦公室」。另得視需要,設立國內外區域系友分會。
第 四 條 凡淡江大學化學系暨化學研究所畢、肄業之校友為當然會員,師長為榮譽
會員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顧問或榮譽會員,可經由理監事會提名,大會通過而聘贈之。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理、監事之權利及享受其它應有之權利。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,按時繳納會費及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。
第 八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會務進行方針及選舉理、監事。
第 九 條 本會設理、監事會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為執行機構,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(以每屆一人為原則),監事五人組織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由理、監事會之決議或會員十分之一請求,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十一條 理事會互選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。會長主持會務,並召集理事會及會員大會。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主持會務,並召集監事會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,由會長就理事或會員中聘請之,並得聘幹事若干名。
第十三條 理、監事會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四條 本會活動計畫及收支情形,應經常務監事審核後由會長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系友會基金,其籌集管理辦法另定之。
第十六條 組織章程需經理、監事三分之二同意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修正之。
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呈報校方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同。